3月23日,湖北省医保局、湖北省卫健委发布《通知》,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价格做出规定。
全省公立医疗机构(含在汉委属、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)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,单次检测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,不得上浮,下调不限;单次检测服务费和抗原检测试剂(含采样器具)费用总和不得超过15元;抗原检测试剂(含采样器具)实行零差率销售。
此外,群众在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,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(一般诊疗费);群众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,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。《通知》自3月23日起执行。
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(原文)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、卫生健康委,在汉委属、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:
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,切实减轻群众负担,经研究,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。采取“技耗分离”的方式,公立医疗机构按照“价格项目+检测试剂”的方式收费。
二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,单次检测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,不得上浮,下调不限;单次检测服务费和抗原检测试剂(含采样器具)费用总和不得超过15元;抗原检测试剂( 含采样器具)实行零差率销售。
三、群众在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,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(一般诊疗费)。对群众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,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。
四、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,按规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,杜绝线下采购。
五、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,严格按规定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,规范自身价格行为。
六、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,定价应当遵循“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”的原则,体现保本微利。
本通知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,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报省医保局、卫生健康委。
附件: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
2022年3月22日
原文链接:http://ybj.hubei.gov.cn/zfxxgk/zc/qtzdgkwj/202203/t20220323_4053511.shtml
原创文章,作者:sansdjk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dejiankang.net/6229.html